代理内地客户孕妇血液送港做胎儿性别鉴定等,两名香港居民获缓刑
2020年至2023年期间,香港居民叶某某(男)、杨某(女),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深港货车司机夹藏等方式,从香港向内地走私港版九价HPV宫颈癌疫苗、辉瑞新冠特效药等。此外,两人还与香港某医疗有限公司等上家合作,代理内地客户送孕妇血液到香港做胎儿性别鉴定检测。
东莞中院日前公布的该案判决书显示,叶某某、杨某走私进口港版九价HPV宫颈癌疫苗1523支,价值约人民币2287122.20元,偷逃税款约人民币263120.25元;走私辉瑞新冠特效药等药品价值人民币约455778.90元,偷逃税款人民币约54001.27元;走私孕妇血液168人次336支,其中23名孕妇因考虑胎儿性别检测结果等原因选择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综合叶某某、杨某的定罪量刑情节,并结合社区调查意见等情况,法院认为可对二人适用缓刑。6月30日,东莞中院一审判决叶某某、杨某的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双双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走私HPV疫苗、新冠特效药等
判决书显示,叶某某、杨某系香港居民,均为中学学历,暂住东莞市常平镇,2023年10月,两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到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叶某某、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办理进口药品通关手续和检验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香港某医疗有限公司的骆某丽,从骆某丽处购买港版九价HPV宫颈癌疫苗等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生物制品,由骆某丽负责发货并采用深港货车司机夹藏等方式从香港运输入境至广东深圳,再通过顺丰冷链配送的方式,在深圳、东莞等地将上述走私进口的疫苗快递给国内客户使用。
遇到货源不足或是价格上涨的情形,叶某某还向梁某芳等人订购港版九价HPV宫颈癌疫苗,由上家负责发货并组织走私港版九价HPV宫颈癌疫苗入境供货。经统计认定,其间,叶某某、杨某从中赚取差价,合计走私进口港版九价HPV宫颈癌疫苗1523支,价值约人民币2287122.20元,偷逃税款约人民币263120.25元。
2021年8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叶某某、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香港某医疗有限公司的骆某丽、梁某芳等人处购买辉瑞新冠特效药等药品,由骆某丽等上家负责发货并采用深港货车司机夹藏等方式运输入境,再通过顺丰等快递配送的方式,在深圳、东莞等地将上述走私进口的药品邮寄给内地客户使用。经统计认定,上述期间,叶某某、杨某走私进口并销售相关药品价值人民币约455778.90元,偷逃税款人民币约54001.27元。
此外,2021年3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叶某某、杨某通过与香港某医疗有限公司等上家合作,代理内地客户送孕妇血液到香港做胎儿性别鉴定检测,由上家将抽血装置从深圳邮寄给国内客户,内地客户抽血后孕妇血液通过伪装方式寄递至指定的深圳地址,后由上家安排通过深港货车司机夹藏等方式走私出境至香港进行胎儿性别检测,共计走私孕妇血液168人次336支,其中23名孕妇因考虑胎儿性别检测结果等原因选择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两人双双获缓刑
庭审中,被告人叶某某、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称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疫情期间为了谋生而作案,请求从轻处罚。
叶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走私疫苗、特效药、孕妇血液等均由香港卖家、通关走私人员、内地接货人等环节共同构成,叶某某作为整个链条中的销售代理人员,属于帮助行为,作用明显较小,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辩护人还认为,本案关于走私进口港版九价HPV宫颈癌疫苗、辉瑞新冠特效药等药品、代理内地客户送孕妇血液到香港做胎儿性别鉴定检测等,均未实际扣押,因此无法将叶某某涉嫌走私物逐个称量、核算,无法真实、准确核算叶某某参与走私的物品名称、数量及金额,本案无法准确认定案涉价值及涉嫌偷逃税款的时间金额,应当按照“存疑不诉”“疑罪从无”的精神处理本案。
此外,叶某某、杨某的辩护人还提出叶某某、杨某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在香港一直靠领救助金维持家庭开销,请重点考虑其家庭状况,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等辩护意见。
对于被告人叶某某、杨某及各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认定的事实,综合评析认为,本案中叶某某、杨某未参与进出口的通关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且杨某的作用小于叶某某。公诉机关已认定二人系从犯,法院予以确认。
此外,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货款交易支付记录、顺丰速递寄件及收件信息表、胎儿性别鉴定报告、病历资料,证人梁某芳、陈某琦、黄某杰、李某平等人的证言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实物是否被扣押不影响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叶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叶某某、杨某均表示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叶某某、杨某的定罪量刑情节,并结合社区调查意见等情况,可对二人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走私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依法应予惩处。
6月30日,东莞中院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