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独生子女奖励不能“私了”,政府诚信是第一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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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聚焦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主题。

其中一起案例是,独生子女家庭在遭遇征地拆迁时,没有依地方法规获得“多分一人份”的征地补偿,最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为当事人讨回了这份应得的行政奖励。

最高检在本案的指导意义当中提出:“行政主体不得单方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以扎实的法治监督,推动了政府诚信建设——行政奖励不能以协议的方式“私了”。

在“曹某等诉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奖励诉讼监督案” (检例第233号)中,曹某家遇到城中村改造,先后与城中村指挥部、村民委员会等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正)规定:在获得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可以“多分一人份”。

但是,曹家没有享受到这一奖励,于是起诉当地政府,要求获得法定的行政奖励。当地法院认为,曹某已签订了《协议》,“应视为与某区政府就独生子女家庭搬迁安置补偿奖励已达成一致意见”,驳回了曹家的诉讼请求。之后,曹家以及具有相同情形的4户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

最高检审查认为,某区政府与曹某夫妻签订的《协议》,名为“协议”,实为单方行政决定,依前述《条例》规定应给予曹家200平方米安置房,却以“协议”方式只给了曹家100平方米,属于未经协商减损曹家的合法权益。

这一起案件不算复杂,却直接由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了抗诉。中国的“两高”为这一起民间“小案”出手,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珍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奖励就不应该打折扣,不能以“协议”的名义做扣减,以法律监督推动政府诚信。

首先,政务诚信是“第一诚信”,是整个社会信用大厦的顶梁柱,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资源。虽然中国的人口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但是,之前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的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标准,不能打折扣,因为这是法律、法规所承诺的,是政府应兑现,奖励标准和政府诚信直接挂钩。本案不是少了100平方米安置房的问题,而是关乎政府诚信。

其次,政府不得以“协议”的形式,单方减损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要减损,也必须是当事人在充分了解自己权利的情况下,以明示的方式自愿放弃。绝不能像本案当中那样,地方政府没有告知独生子女家庭有“多分一人份”的权利,就以“协议”的名义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奖励。

“民无信不立”,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标准,不能打折扣,不能以“签了协议”的形式打折扣。哪怕人口政策发生了改变,但之前做出的奖励承诺不能改变,因为公民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之后轮到政府兑现承诺了。

政府诚信这个“第一诚信”,也需要更多的制度支撑、监督。检察机关对于生效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纠正,意味着要同时监督、纠正行政机关、法院,压力不小,责任很大,这也是检察院作为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所在——绳愆纠谬、当仁不让。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还强调,将加大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力度,以深化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带动强化行政审判、执行活动监督。

法律、法规确定的奖励标准,行政机关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诚信应有千金之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