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相撞致伤谁赔偿?法院回应:这种情况双方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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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人口密度不断增加,行人相撞事故频发成为新的社会痛点。在拥挤的地铁站、繁忙的商业街,甚至小区楼道里,"人撞人"引发的赔偿纠纷屡见不鲜。不少受害者认为自己是"无过错方",理应获得全额赔偿;而肇事方则常常以"无意之举"为由拒绝担责。究竟行人相撞该由谁赔偿?近日法院的一则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这种情况双方都要担责!这一判决结果迅速引发社会热议,也为我们厘清了公共场所意外碰撞的法律责任边界。

行人相撞并非单方责任

传统观念中,人们往往认为后撞上前的人应该负全责,或者行走速度快的一方需要承担责任。但法院明确指出,在公共场所,所有行人都负有注意义务。在一起典型案件中,低头玩手机的行人与匆忙赶路的行人相撞导致受伤,法院最终判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法官解释,前者未尽到观察义务,后者未保持合理速度,都存在过错。这种"过错相抵"原则打破了人们对行人事故赔偿的固有认知。

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考量双方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体包括:是否遵守交通规则(如靠右行走)、是否在行走时从事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如使用手机)、是否根据环境调整行走速度等。在一起商场扶梯事故中,逆行乘客与正常下行乘客相撞,法院认定逆行方承担70%责任,因其明显违反公共场所基本秩序。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正常行走,如果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也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划分

对于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法院会酌情调整责任比例。某案例中,奔跑的儿童撞倒老人致骨折,法院判定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也不容忽视。如果事故发生在照明不足、通道设计不合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管理方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此外,紧急避险情形下的碰撞,如为躲避车辆而撞到行人,责任认定又会有所不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行人相撞事故虽小,却折射出公共场所行为规范的深层问题。法院的裁判要旨提醒我们: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时,每个人都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特别是在手机等电子设备普及的今天,养成良好出行习惯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各方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才能有效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